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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海通航〔2019〕247号,关于发布《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09-12 点击数: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海通航〔2019〕247号    2019年9月1日

各有关单位

现将经修订的《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请相关单位和航经适用水域的船舶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2019年8月31日   


 

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加强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提升航道通航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船舶、设施在长江口深水航道(以下简称深水航道)航行、停泊、作业及从事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 行

第四条 拟进入深水航道的船舶应当提前进行车、舵、通讯和应急设备等的测试,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船舶进入深水航道前应当检查AIS设备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按规定显示相关信息。

第五条 只要安全可行,船舶应当各自尽量靠右,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

第六条 船舶在深水航道航行时应当备车和备锚,船长应当在驾驶台值班。

第七条 船舶通常应从深水航道端部驶进或驶出,若从深水航道两侧驶进或驶出,则应与船舶交通总流向成尽可能小的角度。

船舶穿越深水航道或从两侧驶进或驶出深水航道时,应当主动避让在航道内正常航行的船舶。

第八条 船舶经过以下位置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09频道向吴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吴淞VTS中心)报告动态:

(一)船舶上行经过3号、4号灯浮时;

(二)船舶下行经过圆圆沙灯船时;

(三)拟经过深水航道边界线驶入或驶出时。

第九条 船舶在深水航道内航速不得超过15节,且不得滞航。长兴高潮前4小时至长兴高潮前1小时内,上行船舶航速一般不应低于10节,下行船舶平均航速一般不应低于10节,并与前船保持1海里以上的安全距离。

前款关于航速的规定,不免除船长在任何时候采取安全航速的责任。

航速低于10节的上行船舶应当避免在北槽中潮位站低潮前2小时到低潮后1小时进入深水航道。

第十条 深水航道内禁止追越。

如确需追越的,当通航环境及水深允许时,可利用深水航道两侧水域实施追越,但弯头水域航段和牛皮礁上下游1.5海里航段北侧水域除外。

禁止船舶在深水航道内同一断面三船相会。

追越船应当通过一切有效手段与被追越船加强沟通联系,统一追越意图,协调避让行动。

第十一条 当深水航道能见距离小于1000米时,未进入航道的船舶禁止驶入,已进入航道的船舶应当谨慎航行,正在施工作业的船舶应当停止作业并让出航道。

第十二条 限于吃水船舶、液化气船、化学品船、油船航行时,应当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

其他船舶如当时环境许可,应当避免妨碍显示前款号灯、号型船舶的安全通行。

第十三条 船舶应当保留足够的富余水深,客船、液化气船、化学品船、油船富余水深不小于船舶吃水的15%,其他船舶的富余水深不小于船舶吃水的12%。

第十四条 当深水航道理论最低潮面以下水深低于12.5米时或两侧边坡100米水域理论最低潮面以下水深低于8米时,船舶应当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在深水航道航行、作业的船舶发生或发现事故或险情,存在或疑似存在船体、动力设备、操纵设备等影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应通告周围船舶同时向吴淞VTS中心报告。

发生上述异常情况及事故或险情的船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并避免在航道内抛锚或妨碍他船正常航行,尽可能及时让出航道。

第十六条 下列船舶应当避免夜间航行:

(一)船龄26年及以上的油船、散装液体化学品船,但双底双壳的油船及达到2型船舶及以上标准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除外;

(二)载运闪点小于23℃散装液体化学品的船舶;

(三)载运污染类别为X类强污染物质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舶;

(四)载运散装液化气体的船舶。

第十七条 只要安全可行,执行任务的拖轮、引航作业船、疏浚作业船和测绘作业船可在深水航道两侧水域航行,并向吴淞VTS中心报告。

第十八条 废钢船舶、拖带船队、实际吃水小于7米的船舶(客运班轮除外)禁止在深水航道及两侧水域内航行。

深水航道内及其两侧各500米内水域禁止捕捞作业。

第三章作 业

第十九条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作业船舶艘数和作业航段。

疏浚作业船应当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

疏浚作业船应当在长兴高潮前3小时至长兴高潮时和船舶流高峰时段停止作业并让出航道。

第二十条 船舶应当避免在疏浚作业水域会遇,尽可能避让正在施工的疏浚作业船。疏浚作业船在逆向施工、掉头等作业时,应主动联系航行船舶,统一避让意图。

第二十一条 疏浚作业船并靠作业时,并靠船舶或设施应尽可能靠近航道外侧,且并靠最大宽度之和不得超过50米。

第四章利用边坡交会

第二十二条 利用边坡交会适用于以下船舶之间:

(一)  邮轮与集装箱船;

(二)  邮轮与邮轮;

(三)  邮轮与滚装船。

第二十三条 深水航道中,两船交会宽度之和不得超过80米,但适用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两船交会宽度之和大于80米时,满足航道技术标准及吃水要求的船舶可利用边坡100米水域实施交会。

第二十四条 船舶利用边坡交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边坡100米水域的理论最低潮面水深达8米及以上;

(二)能见距离不低于1000米,蒲氏风力不大于7级;

(三)风流压差角不大于10度(γ≤10°);

(四)交会宽度之和不大于90米。

第二十五条 深水航道弯头水域航段和牛皮礁上下游1.5海里航段应当避免利用边坡交会。

第二十六条 拟利用边坡交会的船舶应当提前制定交会计划和应急措施,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利用边坡交会的船舶与其他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吃水较小的船舶应当向本船右侧调整船位利用边坡水域完成交会。

第五章交通组织

第二十八条 吴淞VTS中心负责长江口深水航道船舶交通组织工作。拟进出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船舶应至少提前6小时通过电子申报平台报告船舶船名、船舶类型、船长、最大船宽、吃水、始发港、目的港等相关信息,船舶应当服从吴淞VTS中心的交通组织。

第二十九条 需要在长兴高潮前4小时至长兴高潮前1小时进入深水航道的船舶,应当编队航行。

除前款外,还需要编队航行的船舶包括:

(一)淡吃水大于11.5米的船舶;

(二)邮轮、客运班轮和最大宽度大于32.5米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三)最大宽度大于40米的船舶;

(四)需要编队航行的其他船舶。

第三十条 船舶编队坚持邮轮优先的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需编队航行的船舶应于前一日的1700时之前通过电子申报平台或其他方式预约编队;

(二)列入编队的船舶应当按编队顺序进入深水航道航行,未列入编队的船舶禁止在编队船舶的通行时间内进入航道;

(三)最大宽度大于47米的船舶应当提前向上海海事局书面报告船舶吃水、航行计划及相关船舶资料。

第三十一条 试航船舶应当避免在深水航道内航行。

只能使用深水航道航行的试航船舶应当事先向上海海事局书面报告船舶吃水、航行计划和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并服从吴淞VTS中心的指挥。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长江口深水航道”是指长江口船舶定线制A警戒区西侧边界线至圆圆沙警戒区东侧边界线之间航道,总长43海里。A警戒区西侧边界线至12灯浮航道底宽400米,12灯浮至圆圆沙警戒区东侧边界线航道底宽350米。深水航道底宽维护水深为理论最低潮面以下12.5米,其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二)“边坡100米水域”是指深水航道两侧边界线向外各100米水域,其外侧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该水域可用于利用边坡交会和应急操作,可供拖轮、疏浚作业船、引航作业船和测绘作业船使用。

(三)“交会宽度”,又称“长江口深水航道船舶交会宽度”,是指在长江口深水航道参与交会船舶的最大宽度,但不包括最大宽度超出型宽的右舷部分。

其中,油轮等危险品船舶与其他船舶交会时,交会宽度仍以两船最大宽度计算。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最大吃水是指船舶在深水航道内航行最大允许淡水吃水,计算方法如下。

(一)上行最大允许淡水吃水按以下方式计算:

1.长兴高潮前4小时鸡骨礁潮高与长兴高潮后1小时长兴潮高中的较小值,即为当日该潮水中上行最大可利用潮高;

2.上行最大允许淡水吃水等于12.5米与上行最大可利用潮高之和减去富余水深;

3.载重吨大于7.5万吨的散货船上行最大允许淡水吃水为12.5米与长兴高潮前5小时的鸡骨礁潮高之和减去富余水深。

(二)下行最大允许淡水吃水按以下方式计算:

1.长兴高潮前2.5小时长兴潮高与长兴高潮后2小时鸡骨礁潮高中的较小值,即为当日该潮水中下行最大可利用潮高;

2.下行最大允许淡水吃水等于12.5米与下行最大可利用潮高之和减去富余水深。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沪海通航2017440号)同时废止。


解读材料:《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沪海通航〔2017〕440号)实施一年多来,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提升通航效率、促进长江经济带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期间,上海海事局在交通运输部和部海事局正确领导下,实施了长江口深水航道利用边坡交会工作,还开展了深化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效率提升和扩大利用边坡交会船型范围的研究,取得了显著成效和广泛认可。交通运输部也发布公告,利用边坡交会工作自2018年12月1日进入常态化运行。随后,根据交通运输部的部署,上海海事局于 2019年3月29日发布了《上海海事局关于扩大长江口深水航道利用边坡自然水深交会船型的通告》,利用边坡交会船型在大型邮轮与大型集装箱船舶基础上,扩大为大型邮轮与大型集装箱船舶、大型邮轮与大型邮轮、大型邮轮与大型滚装船。为适应利用边坡交会工作的常态化运行和交会船型的扩大,更好地提升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效率,保障安全,上海海事局近期组织对《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形成了《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超宽交会”修改为“利用边坡交会”。

理由:“超宽交会”本质上是充分利用深水航道两侧边坡各100米范围内的水深条件,供吃水小的邮轮在与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船舶之间当交会宽度大于80米小于等于90米时安全交会。“超宽”的表述使一些不太了解这项举措的人员容易产生超出规范的疑问,而经过了多年来的理论研究和实船试验以及一年多来的试运行,在取得显著安全效益的同时也证明了这项举措的安全性。并且,由于利用了两侧的100米边坡,航道有效宽度增大,也符合《海港总体设计规范》的要求。用“利用边坡交会”(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不仅可以形象地说明本项举措的实践基础,还能更加准确地说明本项举措的特点,同时也能避免上述误解。

二、新增了利用边坡交会适用船型。

理由:通过一年多来的试运行及深化研究,根据部专题会议精神,我局于 2019年3月29日发布了《上海海事局关于扩大长江口深水航道利用边坡自然水深交会船型的通告》,利用边坡交会船型在大型邮轮与大型集装箱船舶基础上,已扩大为大型邮轮与大型集装箱船舶、大型邮轮与大型邮轮、大型邮轮与大型滚装船(第二十二条)

三、调整了牛皮礁避免利用交会区段距离。

理由:避免利用边坡交会的区段中,现行《办法》规定了牛皮礁上下游2海里的范围应当避免利用边坡交会。综合一年多来的试运行和各方代表意见,各方一致认为,牛皮礁距离航道较远,且在其南面设有危险物标来警示;从受影响的大小来看,牛皮礁垂直方向的航道应该影响最大,向两侧延伸则越来越小。因此,缩小为1.5海里的范围不仅可以保障船舶的交会安全,还可以增加利用边坡交会的范围,更好地提升深水航道通航效率(第二十五条)。

四、增加了信息报送的要求。

理由:随着利用边坡交会的常态化运行和利用边坡自然水深交会船型的扩大,对交通组织和船舶编队的要求越来越高。为此,海事部门对于船舶抵达长江口灯船或圆圆沙灯船的确切时间的掌握也越来越重要。因此,本次修改,在第二十八条中增加了“拟进出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船舶应至少提前6小时通过电子申报平台报告船舶相关信息”的要求。

五、确立了编队时邮轮优先的原则。

理由:由于邮轮上人员众多,对安全和准点率的要求高。同时,这也是新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即通过发展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历年来,海事部门通过采取错峰、均衡船舶流等措施不断加强对邮轮的安全保障与服务,但还未在正式的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进行明确。因此,为促进上海邮轮产业安全健康发展,积极服务邮轮经济和邮轮母港建设,更好地保障邮轮安全、准点航行,结合上海港实际和邮轮经济发展需要,本次修改在第三十条加入了“船舶编队坚持邮轮优先的原则”的表述。

六、重新界定了“交会宽度”。

理由:现行《办法》定义了“超宽交会两船宽度总和”,即“指拟超宽交会的大型重载集装箱船与大型邮轮的最大宽度之和,但不包括最大宽度超出型宽的右舷部分”。该定义仅针对利用边坡交会的两船,且船型也仅限于大型重载集装箱船与大型邮轮之间,不仅适用范围小,而且也造成了船舶编队时需要用两种宽度来进行计算。例如,邮轮与散货船计算交会宽度时邮轮最大宽度超出型宽的右舷部分是要包括在内的。通过一年多来的试运行和多次实船试验,“不包括最大宽度超出型宽的右舷部分”可以适用于大多数船型。因此,为减少对编队的困扰,本次修改重新定义了“交会宽度”概念,也称为“长江口深水航道船舶交会宽度”(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统一了船舶交会宽度计算方式,也有助于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效率的提升。考虑到LNG船舶和邮轮等危险品船舶有移动安全区的要求,这类船舶与其他船舶交会时,交会宽度仍以两船最大宽度计算。

七、明确了AIS设备信息显示的要求。

理由: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做好船载自动识别系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海船舶函〔2017〕1296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当前实际,总吨、载重吨和起始港并非AIS法定输入数据。同时,在目前的AIS设备当中也没有预留相关字节供输入。因此,本次修改中,对AIS的要求修改为:“船舶进入深水航道前应当检查AIS设备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按规定显示相关信息”(第五条第二款)。

八、优化了相关条款的表述

(一)调整航标编号的表述

理由:为保障利用边坡交会工作顺利实施,2017年12月14日就已完成了长江口深水航道所有助导航设施调整,为试运行及常态化运行打下坚实的基础。总体上,在深水航道边线增设虚拟AIS航标,原有实体航标都外移到深水航道两侧边坡100米处。由于现行《办法》是在此之前进行修订,因此,涉及航标的条款仍是沿用之前的表述,尽管位置相差不大,但也不是非常准确。因此,本次修改对此进行了更新,以符合现有实际情况(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二)优化禁止追越区域

现行《办法》规定,“当通航环境及水深允许时,可利用深水航道两侧水域实施追越,但D12、D25、D36灯浮弯头水域航段和牛皮礁上下游2海里航段两侧水域除外”。其中,由于牛皮礁位于深水航道北面,其南面并没有什么障碍物,且水深条件较好。因此,本次修改中,将其修改为“当通航环境及水深允许时,可利用深水航道两侧水域实施追越,但12号、25号、36号灯浮弯头水域航段和牛皮礁上下游2海里航段北侧水域除外”(第十条第二款)

(三)调整“禁航”船舶的顺序

  现行《办法》规定,“实际吃水小于7米的船舶(客运班轮除外)、废钢船舶、拖带船队禁止在深水航道及两侧水域内航行。”在这个表述当中,“实际吃水小于7米”容易误解为是对后面三类船舶(队)的共同的限定。因此,本次修改对此进行了调整,修改为“废钢船舶、拖带船队、实际吃水小于7米的船舶(客运班轮除外)禁止在深水航道及两侧水域内航行”(第十八条)。

(四)优化预约编队的时间

现行《办法》规定,“需编队航行的船舶应于前一日的1800时之前通过电子申报平台或其他方式预约编队”。一方面,1700时之后预约编队的船舶很少,并且相对人有增加或者变更编队需求时都是允许补报的。另一方面,从编队的角度,正好处在两个班组交接前后,接班班组可以对之间的编队进行审核,从而更好地预防廉政问题。因此,结合当期工作实际和大多数相对人需求,预约编队申报截止时间修改为1700时(第三十条第一项)。 

主办单位: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 承办单位:船员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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