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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公告

作者: 时间:2019-08-26 点击数:


【法律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公告

【法规分类】:通航管理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9 年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公告

《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政策解读:http://10.11.20.51:7003/zcjd/75038.jhtml

正文下载:关于发布《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9年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9年第11号  2019年7月17日

各相关单位:

现将经修订的《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公告,自2019 年9月1日起实施,请相关单位和航经适用水域的船舶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

2019年7月17日

 

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的海上交通

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内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航行

第四条 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的航路由洋山港主航道、金山航道、遭径东航道、临港主航道、东海大桥通航孔航道等航道和洋山警戒区组成(见附件1)。

第五条 船舶沿航道航行时,应当尽可能靠近其右舷的航道一侧行驶。

第六条 船舶穿越航道时,应当主动通报本船动态,尽可能以与航道的交通总流向成直角的船首向穿越,并避让沿航道航行的船舶。

第七条 船舶进出锚地时,不得妨碍在航道内沿交通总流向航行的船舶通行。

第八条 高速客船高速航行时,应当主动让清所有非高速船舶。

第九条 船舶在洋山警戒区内航行时应当备车航行,船长应当在驾驶台指挥并特别谨慎驾驶,且不得妨碍沿洋山港主航道进出洋山深水港区的船舶通行。

洋山警戒区内大型船舶间禁止追越。

第十条 船舶在洋山深水港区码头前沿水域航行时,不得妨碍正在靠离泊作业的船舶。

第十一条 自南支航道或南槽航道驶往临港水域的船舶可以根据船舶吨位、载运货物性质等选择相应的东海大桥通航孔航道航行。

不能使用东海大桥通航孔航道航行的船舶应当经洋山警戒区、金山航道、遭径东航道支线航道、临港主航道驶往临港水域。

第十二条 经金山内航道驶往上海化学工业区沿岸码头的船舶应当使用遭径西航道航行。

自洋山警戒区驶往上海化学工业区沿岸码头的船舶可以使用金山航道、漕注东航道支线航道、漕还东航道航行。

第十三条 客运船舶应当选择安全的航路航行。如老人家门水道附近石油码头有船舶正在靠离泊作业时,客运船舶应当避免从该水道通过。

第十四条 船舶航行于洋山港主航道外后门至小岩礁段时,两船交会宽度总和应当不大于90米,如附近的液化天然气码头有液化天然气船舶(LNG 船舶)停泊或正在进行靠离泊作业,应当避免双向通航。

第十五条 拟进出洋山深水港区和靠离泊作业的LNG船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白天进出和靠离泊;

(二)进出港航行时能见距离不小于2000 米,靠泊时能见距离不小于1000 米、蒲氏风力不大于7级。

第十六条 超大型集装箱船舶进行靠离泊作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白天能见距离不小于1000 米、夜间能见距离不小于2000 米;

(二)蒲氏风力不大于8级,但是偏南风时不大于7级。

第十七条 大型船舶进出临港主航道时,应当采取备车、备锚等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通过东海大桥通航孔的船舶,应当根据本船的吨位和各通航孔的技术尺度,选择适合本船安全通过的通航孔航道,保持4米以上的富余高度,并尽可能选择缓流时段通过。

船舶通过东海大桥时应当备车航行,船长应当在驾驶台指挥、轮机长应当在机舱值班。

蒲氏风力达到8级及以上时,禁止船舶通过东海大桥辅通航孔;蒲氏风力达到9级及以上时,禁止船舶通过东海大桥主通航孔。

第十九条 除通航孔航道水域外,非东海大桥维护作业船舶不得驶入桥区安全水域。

禁止船舶在东海大桥桥区安全水域范围内的通航孔航道内追越或并列行驶。

禁止载运爆炸品或易燃性危险货物船舶在夜间通过东海大桥。

禁止1000 总吨及以上的载运爆炸品或危险化学品货物船舶通过东海大桥。

禁止吊拖船队、总长度超过120米或者总宽度超过22米的其他拖轮船队通过东海大桥主通航孔。

禁止拖轮船队及顶推船一驳船组合体通过东海大桥辅通航孔。

第二十条 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载运散装危险货物的船舶富余水深应当大于船舶吃水的12%,且不小于1米。

第二+一条 能见距离小于1000 米时,禁止船舶、设施通过东海大桥。

能见距离小于500米时,船舶不得在港区、桥区及洋山港主航道等水域范围内(见附件2)航行,但是已进入洋山警戒区拟靠泊洋山深水港区码头或已从洋山深水港区码头离泊出口的船长大于250米的集装箱船舶,在采取特别安全措施后可以继续航行。

第二十二条 引航员应当在规定的引航作业点(见附件3)登离轮。

LNG船舶和船长大于25。米的油轮应当由相应资质和数量的引航员引领。

第二十三条 从事大桥管理、海上风力发电场运维的单位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通航安全和水域环境的维修、养护作业,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从事大桥和海上风力发电场建设、运维的单位应当设置足够且易于识别的专用标志和警示标识,并确保其效能正常。必要时,应当主动对大桥和海上风力发电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有关船舶避让事宜,凡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第三章 停泊

第二十五条 船舶、设施锚泊(锚地见附件4)不得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且不得危及大桥、码头和其他海上构筑物等的安全。

非自航船舶、设施锚泊时应当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

禁止船舶、设施在码头前沿、航道、警戒区、通航密集区以及桥区水域内锚泊。

禁止船舶在水下管线两侧规定的保护水域范围内锚泊或拖锚航行。

第二十六条 紧急情况下临时在航道中抛锚且无法自行驶离的船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船舶、设施应当根据码头的核定靠泊能力进行靠泊。

第二十八条 风、流和浪危害船舶停泊安全时,船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洋山深水港区集装箱船舶间并靠应当满足蒲氏风力不大于7级。

金山奉贤沿岸水域东南风蒲氏风力达到6级及以上时,船舶应当停止装卸货和靠泊作业,并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前撤离码头。

第四章 报告

第二十九条 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AIS) 设备和甚高频无线电话(VHF)的船舶应当按规定正确使用或守听。

第三十条 船舶经过洋山船舶交通服务系统(洋山VTS)报告线及报告点时应当按规定进行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下列船舶、设施应当在每日1600 时前,将次日船舶靠离泊或通过东海大桥的计划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国际航行船舶;

(二)客船;

(三)拖轮船队或者顶推船一驳船组合体;

(四)500总吨及以上油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五)1000总吨及以上其他国内航行船舶。

第三十二条 船舶抛锚或起锚时应当提前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发生走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同时通报附近船舶,并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由于恶劣天气、失控等特殊情况需要在锚地以外水域应急锚泊时,应当通过VHF向过往船舶通报,显示规定信号,尽可能让出航道,并立即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三条 靠离码头的船舶应当提前发布本船动态,并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四条 船舶、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影响安全航行的设备故障时,应当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尽可能驶离航道,通报船舶动态,并及时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五条 危害船舶安全航行的碍航物,以及其他影响安全航行的沉没物、漂浮物在未妥善解决之前,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将其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并设置规定的标志。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是指A点、B点、C点、D点、E点、F点、G点、H点、I点、J点、K点、L点、M点、N点、O点(含大治河口)连线间的水域,包括内河河口第一座水闸或桥梁向外一侧的水域(见附件5)。上述各点及附件中所有坐标点均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航海用途等同于WGS-84世界大地坐标系)。

(二)“大型船舶”是指3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三)“超大型集装箱船舶”是指最大载箱量16000TEU以上的集装箱船舶。

(四)“桥区安全水域”是指东海大桥轴线两侧各1000米之内的水域。

(五)东海大桥通航孔

自南向北依次为1号通航孔、2号通航孔、3号通航孔、4号通航孔。其中,2号通航孔为主通航孔,其他通航孔为辅通航孔。

1号通航孔(500载重吨及以下):双孔单向航道,通航净宽2X56米,通航孔净空高度17.5米;

2号通航孔( 5000 载重吨及以下):单孔双向航道,通航净宽300米,通航孔净空高度40米;

3号通航孔(100。载重吨及以下):双孔单向航道,通航净宽2X100米,通航孔净空高度25米;

4号通航孔(500载重吨及以下):双孔单向航道,通航净宽2X56 米,通航孔净空高度17.5米。

上述通航孔净空高度系指自平均大潮高潮面到桥下净空宽度中下梁最低点的垂直距离。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附件内容如需变动,主管机关可以以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等形式予以公告。

第三+八条 本规定自2019 年9月I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5 年12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海法规〔2005〕469 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 承办单位:船员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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