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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9月份浙江辖区水上交通事故情况通报

作者: 时间:2015-12-02 点击数:

2015年1-9月份浙江辖区水上交通
事故情况通报
今年1-9月份,浙江沿海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24件(重大事故1件,较大事故4件,一般等级事故19件),占全国水上交通事故总数的13.2%;死亡失踪46人,占全国死亡失踪总人数的18.5%;沉船12艘,占全国沉船总艘数的11.7%;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957.3万元,同比分别下降17.2%、上升76.9%、下降29.4%和37.4%。其中,运输船舶事故20.5件,占全国运输船舶水上交通事故总数的13.4%;死亡失踪25人, 占全国运输船舶死亡失踪总人数的18.8%;沉船9艘, 占全国运输船舶沉船总艘数的13.6%;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606万元,同比分别下降16.3%、上升8.7%、下降47.1%和42.8%;非运输船事故3.5件,占全国非运输船舶水上交通事故总数的11.3%;死亡失踪21人,占全国非运输船舶死亡失踪总人数的18.1%;沉船3艘, 占全国非运输船舶事故沉船总数的8.1%;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51.3万元,同比分别下降22.2%、上升600%、3:0和上升238.8%。运输船一般等级及以上水上事故中,浙江籍船舶发生事故9件,涉及浙江籍船舶11艘,死亡失踪12人,沉船4艘,事故直接经济损失405万元。另外,2015年1-9月,浙江籍运输船舶在浙江沿海以外水域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7.5件、造成9名浙江籍船上工作的船员死亡失踪。
:由于2015年1月1日起,水上交通事故按照2014年《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 15号)统计,新办法在事故种类、事故等级及统计时间等方面与2002年《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2年第5号)有一定的区别。若以新统计办法核定2014年1-9月份水上交通事故,则该时期浙江沿海水域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四项指标为事故件数24件,人员死亡失踪28人,沉船15艘,直接经济损失5905.5万元,2015年1-9月份事故四项指标与其同比分别为事故件数持平,死亡人数增加18人、上升64.3%,沉船艘数减少3艘、下降20%,直接经济损失减少2948.2万元、下降49.9%;运输船舶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四项指标为事故件数19.5件,人员死亡失踪25人,沉船15艘,直接经济损失5806.8万元,2015年1-9月份运输船舶事故四项指标与其同比分别为事故件数增加1件、上升5.1%,死亡人数持平,沉船艘数减少6艘、下降40%,直接经济损失减少3200.8万元、下降55.1%)
 
统计期
事故件数
死亡失踪
沉船艘数
经济损失(万元)
一般等级以上及以上事故
2015年1-9月累计
24
46
12
2957.3
2014年1-9月累计(旧)
29
26
17
4725.11
2014年1-9月累计(新)
24
28
15
5905.5
同比(旧)%
-17.2
+76.9
-29.4
-37.4
同比(新)%
持平
+64.3
-20.0
-49.9
运输船舶等级以上事故
2015年1-9月累计
20.5
25
9
2606
2014年1-9月累计(旧)
24.5
23
17
4554.91
2014年1-9月累计(新)
19.5
25
15
5806.8
同比(旧)%
-16.3
+8.7
-47.1
-42.8
同比(新)%
+5.1
持平
-40
-55.1
砂石运输船舶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5件、死亡失踪13人、沉船5艘,直接经济损失885万元,四项指标同比分别下降56.5%、31.6%、50%和44.1%,降幅显著。 涉渔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1.5件,造成渔船人员死亡失踪16人、渔船沉船2艘、直接经济损失130.3万元,同比下降50%、上升1500%、2:0、下降25.3%。船员工伤类事故5件,导致5名船员死亡。
总体而言,2015年1-9月份,辖区水上交通事故整体呈现下降态势,涉客、涉危、涉桥等传统风险源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事故沉船艘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同比呈两位数的大幅下降态势。但2015年1-9月事故死亡失踪人数同比上升比较明显,特别是涉渔事故导致的渔船人员死亡失踪人数大幅上升,同比增加了15人,商渔船防碰撞工作任重道远。
一、1-9月份辖区典型事故案例
(一)发生一次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事故4件,其中重大等级事故1件、较大等级事故3件,导致26人死亡失踪。
1、2015年1月12日0430时许,从台州点灯驳载锚地装载约800吨黄砂开往大陈岛的无名货船(总吨628,主机功率440千瓦,船长49.8米)在航经椒江口东南约10海里水域时,船舶翻沉,造成5人落水,其中1人获救,1人死亡,3人失踪。构成较大等级事故。
2、2015年4月14日约0240时,南京旺达船务有限公司及鲁忠安所属的南京籍散货船“海建77”轮(总吨2357,主机功率700千瓦,船长104.72米,遮蔽航区),从舟山小衢山装载石料约2800吨计划驶往嘉兴林龙码头途中,在小衢山附近水域锚泊(概位:30°30′.4N/122°16′.1E),锚泊期间受大风浪影响沉没,造成船上总共9人遇险,其中4人获救、5人下落不明构成较大等级事故。
3、2015年7月14日约0253时,利比里亚籍集装箱船“FS SANAGA”轮从上海驶往厦门途中,在宁波象山沿海北渔山东北约24海里附近水域(概位:29°13′.2N/122°32′.3E)与向东行驶的台州三门籍渔船“浙三渔00011”轮发生碰撞,造成“浙三渔00011”轮沉没,8人死亡,6人失踪构成重大等级事故。
4、2015年9月28日约0851时,舟山籍干货船“浙定45178”轮(总吨499,主机功率218千瓦,船长53.5米)装载石油焦炭由舟山马岙驶往舟山岑港,途经在富翅岛北侧水域(概位:30°06′.5N/121°58′.4E)时翻扣沉没,船上7人,其中4人获救、3人下落不明构成较大等级事故。
(二)发生一次死亡失踪1-2人事故17件,死亡失踪20人,分别为:
1、2015年1月16日约0325时,舟山籍干货船“富海17”轮(总吨498,主机功率404千瓦,船长62.46米)装载船舶构件由南通驶往广州,途经舟山马目水域时与装载石子由舟山驶往上海的巢湖籍内河干货船“皖江泰818”轮(总吨988,主机功率440千瓦,船长63米)发生碰撞,造成“皖江泰818”轮倾覆沉没,船上3人,2人获救,1人下落不明
2、2015年3月2日约1530时,舟山港晟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舟山籍空载油船“港晟7”轮(总吨2635,主机功率735千瓦,船长97.2米)在舟山西峰岛附近水域锚泊期间,泵舱发生爆炸,造成船上1人失踪,4人轻伤
3、2015年3月6日约1015时,福州籍散装化学品船“驰顺”轮(总吨1125,主机功率735千瓦,船长69.8米)空载由泉州计划驶往宁波大榭,在舟山火烧门附近水域锚泊,期间进行救生演习,在操纵救生艇释放回收装置时,导致1名船员(大副)重伤后死亡
4、3月10日1000时左右,温州104国道西过境瓯江大桥施工作业工程船“湘张家界工0018”船的辅助艇(锚艇兼作交通艇,钢质),触碰施工平台桩基,导致平台上1名施工人员落水,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5、2015年3月22日2230时左右,“海阳606”轮(总吨487,主机功率218千瓦,船长52.25米)从舟山金塘抛泥完空载返回宁波的途中,在甬江梅墟湾6号灯浮附近水域与从宁波海洋渔业公司码头装载200吨杂货出港的舟山籍“浙岱66327”轮(总吨220,主机功率202千瓦,船长34.8米)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浙岱66327”轮船长落水失踪
6、2015年4月5日1530时许,从广州驶往温州的厦门中宏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厦门籍多用途船“中宏21”轮(总吨8111,主机功率2970千瓦,船长140米)在温州港4号园屿外锚地进行救生演习时,操作不当,致使救生艇坠落入水,在救生艇回收过程中,大副被滑脱的回收装置手摇柄击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7、2015年5月15日1440时左右,由邵某驾驶其个人所有的自备农用船(船长5.1米、功率5.5千瓦,未办理登记手续),搭载3人,从仙岩街道下林村一川菜馆附近埠头出发前往其种植的苗木种植基地,在返航途中(经过另一叉河道返回)急转掉头时,因未采取减速等措施,导致船舶翻沉,事故造成1人落水身亡
8、2015年5月23日0230时左右,瑞安兴达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浙瑞安油0018”轮(总吨78,主机功率110千瓦,船长27.2米)空载从温州蓝田驶往瑞安 ,途径瓯江南口大桥4#灯浮附近水域与从温州蓝田驶往南口捕鱼的“浙龙渔62545”船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浙龙渔62545”船翻扣,1人死亡
9、2015年6月12日约0700时,忻某驾驶宁波东钱湖小普陀船艇旅游有限公司所属的“钱湖18”艇(总吨1,主机功率29.4千瓦,船长3.98米)行驶至东钱湖小普陀中桥附近水域时落水后死亡
10、2015年6月23日约2300时,瑞安个体曾某所有的无名船舶(船长30米、总吨20,未办理登记),配员2人,从瑞安建国船厂驶往北龙,24日约1000时在北龙以北海域沉没,2名船员落水,其中1名船员于25日0600时漂至洞头大沙岙自救上岸,1名船员失踪
11、2015年7月11日约2000时,芜湖市万峰航运有限公司所属的“万祥918”轮(总吨1247,主机功率436千瓦,船长69.8米)由大麦屿避风锚地开往温州瓯江上游三桥化工码头途中,在温州大桥上游乌牛避风水域(概位E120°45.847′/N28°01.246′)与起锚掉头出港的“苏灌南货3988”轮(总吨339,主机功率164千瓦,船长45米)发生碰撞,造成“苏灌南货3988”轮上1人落水失踪
12、2015年7月13日0010时,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宁波籍杂货船“万利8”轮(总吨2612,主机功率1545千瓦,船长84.8米)装载约3700吨钢材由张家港驶往台湾高雄,途径黄兴岛北侧水域时,与装载约5000吨铁矿石由越南驶往韩国的塞拉利昂籍杂货船“HENGRUN”(恒润)轮发生碰撞,造成“恒润”轮沉没,船上12人,10人获救、1人死亡、1人失踪
13、2015年8月17日2350时左右,“新浩程28”轮(总吨499,主机功率218千瓦,船长52.8米)在航信码头卸载散装粮食过程中,航信码头1号门机抓斗碰触大舱内正在清舱作业的大副陈某,致其碰撞舱壁倒地死亡
14、2015年8月22日1827时左右,宁波利安海运有限公司所属宁波籍干货船“利安588”轮(总吨497,船长53.81米,主机功率218千瓦)装载约900吨炉渣,从宁波北仑杨公山砂石码头离泊开航驶往舟山定海五奎山附近水域避风途中,在算山码头7号泊位对开水域约0.3海里处,货物移位致使船舶向右倾覆沉没,沉船概位:29°58.′01N,121°48.′39E。事故共造成全船5名船员落水,其中3人获救、2人失踪
15、2015年9月3日0720时左右,广州市仕泰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广州籍散货船“仕泰518“轮(总吨1907,船长74.5米,主机功率436千瓦)在七里锚地与舟山隆启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所属工程船"隆启010“(总吨335)并靠锚泊时,因缆绳滑出“仕泰518”轮右舷船头缆桩,致使该轮1名船员上身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16、2015年9月19日约1440时,平潭综合实验区金源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福州籍干货船“新星河”轮(总吨19283,船长172米,主机功率10800千瓦)装载集装箱由烟台驶往宁波,在东福山东北约6海里水域与舟山岱山县高亭镇居民王辉所有的“浙岱渔运01589”船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浙岱渔运01589”船上3人落水,其中2人获救,1人失踪
17、2015年9月26日晚18时许,温州鸿达海运有限公司经营的“鸿达158”轮(总吨495,主机功率199千瓦,船长54.2米)配员5名,从宁德装载黄沙,中途靠泊瑞安振港码头时1名船员离船上岸,4名船员操纵船舶继续驶往瑞安三虎码头。在过高速公路飞云江大桥后船员发现船舶下沉,检查发现机舱进水,在准备抢滩过程中船舶沉没,4名船员全部落水,其中2人自救上岸、2名船员失踪
(三)其他典型水上交通事故
1、2015年8月7日0642时,华盛江泉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日照籍散货船“江泉6”轮(总吨19495,主机功率5698千瓦,船长179.9米)装载约24220吨焦炭从连云港驶往防城港途中,在舟山外海绿华山南锚地西南侧外百亩田暗礁上触礁。事故造成船首底部破损进水,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20万。
2、2015年8月25日1938时左右,营口北方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北航5”轮(总吨16897,船长181.07米,主机功率8820千瓦)从河北京唐装载29180吨钢材驶往广州途中,在宁波象山沿海北渔山东北约40海里附近水域(概位:29°15.5'N,122°55.3'E)发生自沉事故,船舶沉没,21名船员全部获救,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
二、辖区外浙江籍船舶典型事故
1、1月4日约0920时,浙江省舟山润广船务有限公司所属“润广9”轮(总吨:2950,主机功率:735千瓦,船舶种类:油船,船长:97.3米)从珠海高栏港空载驶往湛江港,在湛江港龙腾航道21#浮标附近水域(概位:21°04′.2N/110°35′.3E)时发生爆炸起火,船上共14名船员,12人获救,2人失踪,事故未造成水域污染,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2、4月8日约0306时,浙江省苍南县振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属“振港111”轮(总吨:495,主机功率:218千瓦,船舶种类:干货船,船长:53.7米,出发港:温州)在闽江口以北附近海域(位置:26°12′.66N/119°46′.62E)发生自沉事故,造成4人死亡失踪,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
3、9月6日约1410时,浙江舟山金海岸航运有限公司所属“金旺油9”轮(总吨:1998,主机功率:735千瓦,船长:79.7米,船舶种类:油船,装载航空煤油3144吨,由惠州驶往深圳福永,在深圳妈湾液货轮锚地等待靠港指令期间,水手长赵某进入艏尖舱及压载水舱作业时昏迷,轮机长孔某、大管轮金某及大副李某下舱施救过程中相继昏迷。后经全力营救,2人获救,2人身亡。
三、辖区水上交通事故特点                        
(一)事故死亡失踪人数同比有较大幅度的上升。1-9月份辖区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24件,共造成46人死亡失踪,死亡失踪人数同比增加20人、上升76.9%,上升幅度较大。主要是7月14日“FS SANAGA”轮与“浙三渔00011”船重大碰撞事故,造成14人失踪,占事故死亡失踪总数的30.4%,也导致渔船人员死亡失踪人数大幅上升,同比增加15人、上升1500%。
(二)商渔船碰撞事故数量下降但伤亡惨重。1-9月份辖区渔船虽然仅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1.5件(涉及3起商船、渔船碰撞事故)、同比下降50%,但是导致16人死亡失踪,同比大幅度上升、增加15人、上升1500%,伤亡惨重。另外商渔船碰撞事故还导致2艘渔船沉没。辖区商渔船防碰撞风险控制任重道远。
(三)船员工伤类事故略有上升。1-9月份,辖区发生船员工伤类事故5件,造成5人死亡。其中因救生艇释放回收操作不规范,导致2名大副死亡。另外还有带缆不规范被弹出缆绳打伤致死、下舱清舱被岸吊抓斗击中致死等。对船员应急操作或关键操作的培训应引起业界的高度重视。
三、辖区水上交通事故原因分析
(一)船员未能遵守避碰规则仍然是辖区水上交通碰撞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1-9月份辖区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碰撞事故8件,占等级以上事故的三分之一,均存在船员了望疏忽的原因;“FS SANAGA”轮与“浙三渔00011”船碰撞事故,外轮涉嫌了望疏忽、能见度不良环境下未使用安全航速、未遵守雾航规定和采取避让措施不当等原因;“万利8”轮与“HENG RUN”轮碰撞事故中,“万利8”轮存在了望疏忽、未及早的采取避免碰撞的行动和未核查避让行动的有效性的过失,“HENG RUN”轮同样存在了望疏忽、未及早采取有效的避碰行动的。其他碰撞事故也存在类似未遵守避碰规则或违反规则以及未使用良好船艺等原因。
(二)船员责任心和安全意识缺乏是辖区水上交通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如舟山“4.14”“海建77”轮锚泊避风期间,关闭船舶主辅机、驾驶台未安排人员值班;“8.7”“江泉”轮触礁事故,当班大副在不熟悉航行水域环境的情况下,未认真查看计划航线,船舶转向后也未仔细核查船位,致使船舶触礁。“3.2”“港晟7”轮爆炸事故,该轮船员安全意识缺乏,进入油泵舱作业前既没有测爆,也没有通风,盲目进入泵舱作业,致使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人失踪,4人受伤。“驰顺”轮、“中宏21”轮、“仕泰518”轮、“新浩程28”轮等事故均存在救生艇收放操作中未注意个人保护,随意系带缆绳,卸货时进入舱室作业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等缺乏安全意识的现象。
(三)船员操作技能、应急能力差是水上交通事故损失扩大的主要原因。如温州“4.5”“中宏21”轮进行救生训练时操作失误致使救生艇坠海;“万利8”轮值班驾驶员在船舶失电后,在与来船存在碰撞危险时未能采取最有助于避免碰撞的行动,“HENG RUN”轮值班驾驶员在对方显然未采取避让行动时,未能独自采取有效的操纵行动,导致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船舶沉没。“浙定45178”轮遭遇急乱流、船长操作不当导致船舶沉没。“利安588”轮、“鸿达518”轮等自沉事故,船舶遭遇货物移位、船舶进水险情时,船员缺乏应有的应急处置能力,未能采取正确地自救措施,也未能及时组织人员撤离,造成船沉人亡事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
(四)渔船违反禁渔规定且违章航行导致商渔船碰撞事故发生的风险较大。浙江是渔业大省,辖区海洋渔业资源比较丰富,沿海各市县拥有大量渔船,作业期间对辖区海上通航环境影响较大。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一些渔船违反禁渔规定,私自出海,关闭AIS等设备躲避监管,同时渔船经常存在配员不足,随意搭乘更换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缺乏足够培训和海上工作经历,从业人员航海业务技能低下,劳动强度大、船员普遍存在疲劳现象等问题。辖区商渔船碰撞事故风险依然存在。如宁波“7.14”“FS SANAGA”轮与“浙三渔00011”船碰撞事故,“浙三渔00011”船在禁渔期内私自出海、关闭AIS等导助航设备躲避职能部门监管,涉嫌无证驾驶等,导致发生14人死亡失踪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
(五)航运市场持续低迷导致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由于航运市场持续低迷,给水上交通安全带来重大影响,部分企业不断降低安全投入,违规聘用无证船员上船、私自改建船舶等非法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船舶管理公司“代而不管、代而不让管、代而不能管”的现象也颇为严重,船舶技术状况和船舶管理水平不断下降,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难以有效落实,如“海建77”轮,除船长和二副持有未满500总吨船舶适任证书外,其余船员均未持有船员证书,船舶挂靠管理人为南京旺达船务有限公司,但该公司实际未履行船舶经营和管理职责,船舶日常经营和安全管理仍由实际船东鲁某自行负责,鲁某又委托在船业务和船长具体负责船舶日常管理,船舶岸基安全管理严重缺失。
四、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生产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企业领导者要有担当意识抓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各位航运企业老总、一把手是企业的直接经营者,安全意识的强弱将直接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安全生产的最终结果。既要认识到当前航运形势的严峻性,也要清醒认识到安全形势的复杂性,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要从思想上形成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要强化红线意识、底线思维,以坚决的态度、务实的作风和强有力的措施,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投入,要确保安全经费的落实,要完善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符合实际、可操作性性强、规范完备的规章制度,激励每一位员工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安全制度,确保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建立体系的公司,公司高层要注重安全和防污染的投入,加强对体系运行的管理和监控,充分发挥体系的自我完善能力,督促公司岸基部门和船舶按照体系文件要求,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船舶航行及作业安全。公司岸基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内部督查机制,由体系办或明确的督查部门,对体系运行情况或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保证经费投入,确保整改及时到位。要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通过不断创新安全文化理念,提高员工安全文化素质,树立“不伤害别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的安全理念。
(二)进一步强化岸基管理,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执行力。各航运企业岸基管理人员是企业安全工作的执行者,承担着承上启下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要不断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要切实提高安全管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认真学习安全、贯彻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各项制度执行到位,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根据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大对所属船舶的日常检查力度,尤其是加强船员实操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和关键性设备维护保养情况的检查。特别是有挂靠船舶的管理公司,岸基管理人员要切实承担起安全与防污染的管理责任,要按照管理协议理要求,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对船舶货物管理、人员值班、设备维护保养、海图改正、航次计划制定、应急演练等关键性操作的检查,督促船员有效落实岗位职责,要坚决抵制船舶超载、配员不足、书证不齐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岸基管理人员要查找船岸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要对船员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培训,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提高安全生产执行力。
(三)切实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升从业人员技能素养。船员是船舶各项设备的具体操作者,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是保障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的前提,教育培训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各航运企业要高度重视船员的聘用、考核、培训和教育工作,积极开展落实上岗前培训等活动,通过广泛收集并深入开展事故案例教育,实现教育培训的体系化、制度化。既要开展业务技能培训,切实提升船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操作技能,又要注重安全文化培育,通过教育培训,使安全文化融入到安全工作的各个过程,深入到船员大脑,真正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化,最终实现我能安全,我保安全。要针对船舶可能发生的险情事故,根据制定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与培训,做到应急演练制度化、常态化,提高船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船舶发生突发事件后船员能快速响应、冷静应对,能根据演习预案及时上报,积极组织开展自救,减少人员损失,避免事故扩大。对于发生过事故的航运企业,更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查找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改进措施,开展教育培训,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积极响应和支持主管部门开展的各类专项整治活动。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国务院安委会、交通运输部和浙江省政府办公厅以及部海事局下发了《关于开展水上非法运输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交海函[2015]183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明电〔2015〕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交办明电〔2015〕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5〕71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全面治理内河船参与海上运输的通知》(海通航581号)、《关于开展小型货运船舶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海安全〔2014〕804号)等一系列文件,要求深入开展打非治违等各类专项整治活动。各航运企业要予以积极响应和支持,把专项整治活动与与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结合专项活动要求,以“全覆盖、零容忍、重实效”的态度,认真查找船岸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确保整治到位。
(五)强化冬季寒潮大风和浓雾防抗工作。冬季来临,寒潮大风、浓雾等恶劣天气又将影响水上交通安全,各航运企业要认真做好寒潮大风等恶劣天气的防范工作。要充分认识做好寒潮大风防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里,要像防抗台风一样,把防范寒潮大风作为冬季安全工作的重点,抓好防范与落实。一是做好船舶防范寒潮大风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船舶适航;二是加强应急演习和训练,提高船员应对恶劣天气的处置能力;三是注意预警信息的接收,加强与海事的联系,及时收集气象信息,及时获取寒潮大风预警信息,督促船舶尽早采取防范措施。四是针对船舶可能发生的险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得知险情后加强与搜救部门的联系,并积极组织船员开展自救,减少人员损失,避免事故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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