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717823004/2009-00318 分类:职称管理;其他公文
发布单位:其他 发文日期:2009年10月10日
名称:关于印发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文号:人社部发〔2009〕121号
关于印发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交通运输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为更好地适应我国航运事业发展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进一步做好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船舶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制定了《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九年十月十日
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适应我国航运事业发展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船舶系列(不含渔业船舶,下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促进船舶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发展和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船舶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分为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高级船舶电子员、高级引航员四类。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按照船舶航行范围,分别对在海洋和内河各自航区(段)相应船舶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不同的要求。
第四条 通过评审取得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具有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祖国,热爱航海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任现职期间,近5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主要责任事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七条 通过现行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船长、轮机长、船舶电子员(含原船舶电机员、报务员、无线电电子员,下同)、一级引航员专业技术资格,并取得有效的船员(引航员)适任证书。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基本要求。
申报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应具备下列规定的学历与资历要求之一:
(一)具有大学本科(包括大学普通班)及以上学历,在船上或从事引航工作满10年,实际担任船舶中级职务5年及以上。
(二)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船上或从事引航工作满16年,实际担任船舶中级职务5年及以上。
(三)具有中专学历,在船上或从事引航工作满22年,实际担任船舶中级职务5年及以上。
(四)在海洋船舶相应岗位工作,不具备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基本要求者,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也可申报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1实际担任船长、轮机长、船舶电子员职务满72个月,其中在大型运输船舶(指80000载重吨以上或总长250米以上者)或大型工程船舶(指舱容8000立方米以上、5000总吨以上、主机功率10000千瓦以上、起重量1500吨以上之一者)实际工作满36个月。
2实际担任船长、轮机长、船舶电子员、一级引航员职务15年。
(五)在内河船舶相应岗位工作,不具备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基本要求者,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1具备中专以下学历,在船上或从事引航工作满28年,并实际担任船舶中级职务满5年及以上。
2实际担任船长职务满15年;轮机长职务满20年;一级引航员职务满18年。
第九条
岗位服务年限要求。
申报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近5年应具有12个月及以上船上工作经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海洋船舶相应岗位工作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持无限、近洋航区的船员适任证书在相应船舶实际担任船长、轮机长、船舶电子员职务满24个月。
2持沿海、近岸航区的船员适任证书在相应船舶实际担任船长、轮机长、船舶电子员职务满30个月。
3持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或港口作业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在相应船舶(指1600总吨或1500千瓦及其以上者)实际担任船长、轮机长满36个月。
4持引航员适任证书实际担任一级引航员职务满27个月。
(二)在内河船舶相应岗位工作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实际担任内河一等船舶(指1600总吨或1500千瓦及其以上者)的船长、轮机长职务满30个月。
2实际担任内河二等船舶(指600总吨及以上1600总吨以下或441千瓦及以上1500千瓦以下)、港口作业船舶和内河非运输船舶的船长、轮机长职务满36个月(自航式工程船舶满30个月)。
3实际担任内河一级引航员职务满27个月。
第十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并能满足船舶在相应航区航行对船员或引航员的外语要求;或在海洋船舶相应岗位工作达到全国职称外语考试A级要求,在内河船舶相应岗位工作达到全国职称外语考试B级要求。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在海洋船舶相应岗位工作,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熟练的船上操作技术和丰富的航海实践经验,能解决本职工作中的各种技术疑难问题。
(二)熟悉航海专业理论,准确把握国内外航海专业技术状况及发展趋势,熟悉国际、国内有关公约、规则、法规,发表过较高水平的论文或著作(应是第一作者)或在经认定的国际、国内行业学术会议(全国性)上进行过论文交流。
(三)在培养航海专门人才方面成绩突出,能指导船舶专业技术人员学习业务和开展技术工作。
第十二条 在内河船舶相应岗位工作,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熟练的技术操作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职工作中的各种技术疑难问题。
(二)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准确把握国内外本专业技术状况及发展趋势,有较高水平的经验总结或论文、著作(应是第一作者),或在经认定的国际、国内行业学术会议(全国性)上进行过论文交流。
(三)在培养内河专门人才方面成绩突出,能指导船舶专业技术人员学习业务和开展技术工作。
第五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三条 在担任船舶中级职务期间,如不具备本条件第三章第八条规定的基本要求,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破格申报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一)在海洋船舶和内河船舶相应岗位工作中,或在船舶修造、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工作中,业务水平突出,取得过重大经济效益,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金锚奖”等省部级以上专业荣誉奖励。
(二)在船舶学术研究领域,成绩突出,并至少获得过中国航海学会或省、部级科学研究成果二等奖1项 或三等奖2项,或在航运、引航技术与理论方面有独到见解,在国内外学术报刊上公开发表3篇及以上论文或出版10万字以上学术著作。
(三)多次在船舶危急关头或设备面临严重损毁的情况下,采取果断有效措施,使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重大损失,成绩卓著,获得1次以上的省、部级专业荣誉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除渔业船舶以外的船舶。其中海洋船舶系指无限、近洋、沿海、近岸等航区的船舶,内河船舶系指内河航区(段)的船舶。
渔业船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内河船舶中级职务系指内河600总吨及以上或441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一级引航员、二级引航员。
第十六条 船上工作经历系指船舶技术人员持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在船上实际担任相应船舶技术职务的经历。
第十七条 本条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索引号:717823004/2009-00317 分类:职称管理;其他公文
发布单位:其他 发文日期:2009年10月10日
名称:关于做好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人社厅发〔2009〕126号
关于做好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9〕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交通运输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根据《关于印发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精神,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现就做好船舶系列(不含渔业船舶,下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中相应条件的船舶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规定申请参加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二、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严格执行《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有关规定,坚持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着重考察船舶技术人员在高级岗位上应具备的实际业务能力水平。
三、评审工作组织管理:
(一)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由航运领域公认的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专家组成,按照评委会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组建、调整、备案和管理。
(二)按照《关于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2〕5号)规定,未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地区、部门和中央企业,委托交通运输部组建的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全国统一评审。
(三)个别具备组建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中央企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批准,方可组建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四、申报评审办法:
(一)交通运输部直属事业单位船舶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单位或所在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交通运输部人事劳动司审核后提交评审。
(二)未组建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地区、部门和中央企业所属专业技术人员,按人事隶属关系向所在地区、部门或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区、部门和中央企业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委托函,委托交通运输部成立的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非公有制单位人员的申报程序按属地化原则办理。
五、有关事项:
(一)交通运输部成立的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具体工作安排由交通运输部人事劳动司进行部署。
(二)严格执行评审工作纪律要求,对违反纪律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渔业船舶和境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的办法另行规定。
(四)本通知下发后,原交通部《关于印发〈船舶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交人劳发〔1996〕976号)停止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