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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事局关于发布疫情防控期间帮扶企业复工复产举措的公告

作者: 时间:2020-03-03 点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公告(公告第1号)

浙江海事局关于发布疫情防控期间帮扶企业复工复产举措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积极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的统一部署,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和部海事局关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有效降低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现就浙江海事局辖区疫情防控期间帮扶企业复工复产举措公告如下。
一、海事管理机构签(核)发的船舶、船员、船公司等相关证书,如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且无法按期办理年检、审核或者换发的,可延期办理,不予行政处罚。对于确需申办的海事业务,根据企业需求分类分级实施网上申办、邮寄申办和预约申办。对确需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审核的,在满足驻地卫生健康部门、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有关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和条件下快速办理。
二、实施海事业务容缺办理,对于在船或者即将上船工作的但未做知识更新培训,或未持有有效健康证的船员,由其所属单位出具责任承诺书后,可办理特殊时期的船员证件;对于船舶油污保险和残骸保险证书,如在网上可以进行核验,可允许延后邮寄保险证明相关材料。
三、实施船员任解职远程办理,在疫情防控期间海船船员任解职信息登记实施远程办理,取消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海事管理机构现场办理任解职信息登记方式。
四、航运公司新建安全管理体系(含新增船种、体系重大变化的)或新增船舶的直接签发临时证书,证书签发后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五、暂停船舶重要日期确认工作,其中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第Ⅰ阶段免于确认;对已经完成船舶重要日期第Ⅰ阶段确认的,船舶重要日期第Ⅱ阶段完工免于确认,快速推动船舶投入营运,助推航运企业、造船企业复工复产。
六、帮扶重大水工项目复工,开展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远程技术评审,对通航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或需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水上水下活动确需开展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技术评审的,通过视频会议等方式开展,全程网上申请和办理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七、创新启动口岸对外开放审批“并联办理”模式,在省、市两级同步启动口岸开放相关手续办理工作,进一步推动缩减重大项目对外开放审批时限。
八、推出船舶安装尾气处理装置试验报备手续电子化,消除疫情不利影响,服务辖区船厂业务发展,助力航运公司、船舶有效应对全球限硫令的实施。
九、督促指导企业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责任,各单位要加强对辖区航运公司及其船舶、船员的督促指导,加强《船舶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指南》的宣贯,按照“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的要求,督促指导企业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
十、全力做好水上交通保供保畅工作,各单位要落实水运领域“交通不中断、客流不中断、货流不中断”的总体目标,进一步落实涉及疫情防控和生活、生产重点物资运输船舶“绿色通道”制度,推行重点物资进出港船舶查验、锚泊、引航、进港、装卸预约式全链条优先保障举措。严禁直接或变相实施带有歧视疫区船员、船舶的海事监管政策,严禁“一刀切”和“层层加码”式的防控举措。
2020年2月21日
浙江海事局办公室 2020年2月21日印发

主办单位: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 承办单位:船员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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