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交通运输部关于《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
索引号: 2019-02419
文号: 无
公开日期:2019年09月04日
机构分类:部海事局
主题分类:公众参与
行业分类:船员服务
主题词: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征求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工作部署,切实解决船员队伍发展遇到的问题,提升船员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促进船员队伍科学、可持续发展,交通运输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的“立法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2.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www.mot.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msa_zfc@163.com
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政策法规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5日。
交通运输部
2019年9月3日
9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并就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自2011年12月27日颁布,2013年3月1日施行以来,先后经过2013年和2017年两次修订。此次(修订)(征求意见稿)涉及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任职考试、特免证明、承认签证、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的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八方面内容,主要修订内容集中在壮大海船船员、船员考试、优化考试模式三方面,具体修订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壮大海员船员队伍方面,推进供给侧改革,壮大海船船员队伍,服务交通强国战略。主要内容包括:1、调整适任证书等级划分,将二副、三副3000总吨及以上和500~3000总吨两个等级合并为500总吨及以上一个等级(二管轮、三管轮同理),让船员任职有更多的选择。2、缩短船员成长周期,将三副、三管轮晋升二副、二管轮的资历要求由18个月缩短为12个月,让船员更快成长。3、通过调整船员适任再有效职务、航区和知识更新培训要求等拓宽再有效途径,让船员证书再有效更便捷,保持海船船员队伍稳定。4、通过优化适任培训时间,取消全日制非航海类大专及以上教育学生参加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培训的18个月时间限制(根据培训大纲实际时间约为12个月),让更多非航海毕业的学生投身航海。
二是船员考试方面,鼓励产学融合,促进航海职业教育,支持国家职业教育改革。主要内容包括:1,通过完善培训大纲,增加航海类毕业生的职业证书。将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培训和适任要求纳入操作级船员培训大纲,对于通过三副、二副、三管轮、二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且完成不少于6个月船上实践者,可以直接申请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证书(免除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考试)。2、增加具有丰富海上服务资历的值班水手和机工晋升高级船员不强制参加适任培训或缩短适任培训时间的职务晋升路径,允许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或者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合计不少于36个月、担任电子技工不少于36个月的船员申请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考试(不强制岗位适任培训)。3,鼓励学习-上船实践-学习“三明治”式船员培养模式,航海类学生可以尽早开始船员职业生涯,增加其上船机会和收入。4,认可履行同等职能作为海上服务资历,支持“双师型”航海教师建设。增加履行了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等同于适任证书再有效要求海上服务资历职能的适任证书再有效途径。此类情形也可以适用于从事航运管理、海事管理的人员。
三是优化考试模式,提高船员素质;强化船长和轮机长要求,保障航运安全。主要内容包括:1,取消考试、评估和船上见习先后顺序限制,为航海专业“三明治”和船员考试评估改革创造条件,提升航海学生和船员的实操能力。微调无限航区大副晋升船长、大管轮晋升轮机长的资历认定,提高重要岗位船员的适任能力要求,保障船舶安全营运。
此外,其他修订内容还包括,将航海类学生参加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的要求从规则附件移到规则正文;取消船员服务簿审批许可,将厨师、服务员等非值班船员纳入适任证书核发范围;允许持有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担任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增加滚装客船、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和极地水域船舶要求,更好履行STCW公约;明确原规则附则中不足50海里客船、港作船等的船员的考试发证办法制定要求,拟规定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可制定仅适用于本辖区航行的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不另行制定的按照本规则执行;适当调整承认签证的范围和条件,使该项工作更具操作性;规范境外机构在我国境内办理签发经修正的STCW公约涉及的各种船员证书(其他缔约国证书)行为,要求在我国办理相关业务须经主管机关同意。将原放在培训合格证办法中要求的STCW公约第五章要求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培训合格证承认签证要求统一放入本规则。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5日,公众可通过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交通运输部网站、电子邮箱msa_zfc@163.com以及通信四种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最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通过办公会审议后,以部令方式发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