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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船员函〔2019〕427号,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04-25 点击数:

正文下载: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海船员函〔2019〕427号)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

合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办法》(附件1,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为更好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船船员在各类型海船上任职应持有的培训合格证书见《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持证要求》(附件2)。

二、持有有效的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或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者,在申请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或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再有效换证时,同时换发有效期为5年的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有效期起止日期同其相应高级培训合格证;仅持有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者,申请基本安全培训合格再有效换证时,同时换发有效期5年的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有效期起止日期同其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三、持有有效的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者,在申请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再有效换证时,同时换发有效期相同的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仅持有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者,在申请基本安全培训合格再有效换证时,同时换发有效期5年的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有效期起止日期同其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四、现持有有效的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后初次申请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换证时,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24个月客船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或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的,可申请签发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Ⅰ和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Ⅲ,或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Ⅱ和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Ⅲ。

五、持有有效的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且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具有不少于1个月高速船海上服务资历,可直接换发与服务船舶相应型式的高速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有多种型式高速船服务资历的,可换发多种型式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但每种型式高速船的服务资历均不少于1个月。

持有合格的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成绩通知单并完成规定的船上见习者,可直接申请签发与见习船舶相应型式的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六、在201711日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在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者,可直接申请签发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

201711日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在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上的船长或轮机部高级船员海上服务资历者,通过评估后,可直接签发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

七、在201871日前已从事极地水域航行船舶海上服务的船员,在202071日前可按下列原则申请签发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

(一)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3个月的极地水域航行船舶船长或驾驶员海上服务资历或完成了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培训,可直接申请签发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

(二)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3个月的极地水域航行船舶船长或大副海上服务资历,或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2个月的极地水域航行船舶船长或大副海上服务资历并完成了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培训,可直接申请签发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

202071日后在极地水域航行船舶上服务的船长和驾驶员应持有相应的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或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

八、持有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海船员字〔2001365号)签发的有效的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可直接申请换发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及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为“培训合格证书”)而进行的培训、考试以及培训合格证书、其他缔约国培训合格证书承认签证(以下简称为“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 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所要求的有效培训合格证或承认签证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管理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签发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签发工作。

 

第二章  培训合格证

 

第五条  培训合格证书系指向海船船员签发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的适任证书以外的,表明符合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国内法规有关培训、适任或海上服务资历相关要求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  培训合格证书包括以下培训合格证

(一)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二)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三)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四)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

(五)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六)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

(七)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

)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

)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

)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十)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十)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十)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十)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十)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大型船舶操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二十)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

(二十一)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

(二十二)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

(二十三)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

(二十四)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按照培训内容和适用对象分为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Ⅰ、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Ⅱ、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Ⅲ。

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按船舶型式分为:全垫升气垫船、水面效应船、水翼船、单体船、多体船。

    第八条  在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持有以下相应培训合格证:

(一)所有船员均应当持有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二)在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在非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GMDSS限用操作员除外)、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及其他指定操纵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的船员,应当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在未满500总吨或未满750千瓦的船舶上指定操纵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的船员及在特殊类型船舶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应当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三)在配备快速救助艇的船舶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及其他指定操纵快速救助艇的船员,应当持有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四)在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子电气员及其他指定控制消防作业的船员,应当持有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

在未满500总吨或未满750千瓦的船舶上指定控制消防作业的船员及特殊类型船舶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应当持有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

(五)在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在非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GMDSS限用操作员除外)及其他指定在船上提供急救的船员,应当持有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在未满500总吨或未满750千瓦的船舶上指定在船上提供急救的船员及特殊类型船舶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持有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六)在5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上服务的船长、大副及其他指定负有船上医护职责的船员,应当持有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

未满500总吨船舶上指定负有船上医护职责的船员,应当持有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

(七)所有船员均应当持有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

(八)船长、高级船员、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及其他负有指定保安职责的船员,应当持有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

(九)在船舶上担任船舶保安员的船员,应当持有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

(十)在油船和化学品船上服务的所有船员,应当持有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十一)在油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及其他对油船货物相关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应当持有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十二)在化学品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及其他对化学品船货物相关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应当持有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十三)在液化气船上服务的所有船员,应当持有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十四)在液化气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及其他对液化气船货物相关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应当持有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十五)在客船上服务的除船长、高级船员和应变部署表中指定在船舶紧急情况下负责旅客安全的船员外的其他所有船员,应当持有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Ⅰ;客船上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应变部署表中指定在船舶紧急情况下负责旅客安全的船员,应当持有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Ⅱ;

在滚装客船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和直接负责货物装卸和系固、关闭船体开口及在滚装处所负责旅客上下船的船员,还应当持有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Ⅲ。

(十六)在中国籍大型船舶上服务的船长和大副,应当持有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七)在高速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应当持有相应型式的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八)在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船上负责货物作业的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可持有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九)在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上负责货物作业的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可持有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二十)在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及其他负有管理、操作或紧急情况下负有处置燃料和燃料系统相关安全职责的船员,应当持有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

    (二十一)在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上服务的船长、轮机长、轮机员及其他对燃料和燃料系统的管理、操作负有直接责任的船员,应当持有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

    (二十二)在极地水域航行船舶上服务的船长和驾驶员,应当持有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

    (二十三)在极地水域航行船舶上服务的船长和大副,应当持有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

    (二十四)水上飞机驾驶员应当持有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培训合格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培训合格证书编号;

(二)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四)培训合格证对应项目名称

)发证日期有效期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

)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七)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十)至(十、(二十)至(二十四)项规定的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不超过5(十七)项规定的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不超过2

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三章  培训合格证书申请条件

 

      申请培训合格证书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16周岁;

)完成规定的培训;

)具有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

)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通过相应考试,并完成规定的船上见习

)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和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年满18周岁;初次申请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不超过45周岁。

    第十一条  申请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者,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申请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担任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职务不少于12个月,或者具有相应型式高速船船上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申请大型船舶操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担任船长或驾驶员职务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十二  申请本办法第六条第(二)至(二十三)项所列的培训合格证相应培训前,应当完成基本安全培训

申请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培训前,应当完成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

申请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培训前,应当完成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

申请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Ⅲ培训前,应当完成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Ⅰ或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Ⅱ培训;

申请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培训前,应当完成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

申请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培训前,应当完成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

第十三条  申请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者,应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申请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者,应当持有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第十四条  初次申请以下培训合格证者,应当通过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后,取得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或完成船上见习:

(一)申请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二)申请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具有不少于3个月认可的相应种类船舶的海上服务资历,或作为编外人员完成不少于1个月的相应种类船舶的船上见习,包括至少3次装货操作、3次卸货操作;

(三)申请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在相应型式的高速船上完成不少于1个月或50个单航次的船上见习。

(四)申请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具有不少于1个月认可的在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的船舶上服务的海上资历,包括至少3次船上加装燃料操作。

(五)申请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具有不少于2个月的认可的在极地水域内航行船舶上担任船长和驾驶员职务的海上服务资历,或具有不少于1个月的在极地水域内航行船舶上担任船长和驾驶员职务的海上服务资历并完成认可的模拟器培训。

第十五条 持有有效的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或有效的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者可直接申请签发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

持有有效的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可申请签发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

(一)在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上完成至少3次船上加装燃料操作;或在液化气船上完成3次装卸货操作;

(二)在最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3个月的在使用气体或低闪点燃料的船舶上服务的海上服务资历,或者不少于3个月的将气体或低闪点燃料作为货物载运的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

 

第四章   培训考试

 

第十 船员参加相关项目的培训时,应满足年龄、持证情况、海上服务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有关要求。船员培训机构应将参加培训的要求书面告知船员,并在船员书面确认后归入船员培训档案。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按照主管机关规定的培训大纲等要求设置培训课程,并经海事机构确认后开展培训;在培训结束后对符合要求的学员出具相应的《船员培训证明》

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Ⅰ、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Ⅱ、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Ⅲ培训和考试大纲见附录1

第十八条  培训合格证考试包括理论考试与评估,考试科目见附录2

第十九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制定考试计划,明确考试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申请参加培训合格证考试者,应当完成规定项目的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后,向船员培训机构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初次考试。除理论考试补考外,其它补考应向初次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考。

第二十一条  培训合格证理论考试满分为100分,除船舶保安员合格证80分及以上为及格外,其他合格证60分及以上为及格。评估成绩分为及格和不及格两种。

培训合格证理论考试和评估均及格,方为通过培训合格证考试。培训合格证考试有科目或项目,可以自初次考试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1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考试的,已有考试成绩失效并应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成绩。培训合格证考试成绩有效期自最后一次考试成绩核对完毕之日起计算,成绩有效期为2年。

 

第五章  培训合格证书签发与再有效

 

    第二十三  申请培训合格证书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申请表(附录3

(二)有效身份证件

(三)培训证明;

(四)海船船员健康证明;

(五)考试成绩通知单;

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时,应当提交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申请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时,应当提交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按照第三章规定应当具有海上服务资历或完成船上见习者,应当提交《船员服务簿》及需要的相关船上证明

二十四  培训合格证书申请的受理签发工作,参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

符合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培训合格证书。

二十五  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者,应在培训合格证有效期截止日期前,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者,应当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

(二)申请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者,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3个月相应种类船舶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

(三)申请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Ⅰ、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Ⅱ再有效者,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24个月的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或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

申请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Ⅲ再有效者,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24个月的滚装客船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或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

(四)申请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者,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2内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相应型式的高速船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或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

(五)申请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再有效,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2个月认可的极地水域内船长和驾驶员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或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

第二十六条 培训合格证书失效者,申请培训合格证再有效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一)在申请培训合格证再有效前5年内,应具有不少于18个月相应种类船舶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

(二)培训合格证过期5年以内的,应当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项目的评估;

(三)培训合格证过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应当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项目的理论考试和评估;

(四)培训合格证过期10年及以上的,应当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项目的理论考试和评估;初次申请该培训合格证需要船上见习的,应按照《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完成相应的船上见习。

二十七  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者,应当向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二十三条第(一)、(二)、(四)和(六)项要求的材料。

按照第二十五条要求具有海上服务资历者,还应当提交《船员服务簿》。按照第二十五条要求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者,还应当提交1年内的培训证明及考核成绩。

第二十八条  培训合格证书损坏、遗失或船员个人基本信息变更时,持证人应当向原证书签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第二十三条第(一)、(二)和(六)项要求的材料。

培训合格证书所载船员个人信息变更的,还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身份证签发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补发或变更信息后的培训合格证书的有效期起始日期、截止日期与原培训合格证书的有效期起始日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二十 现职船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其在发生事故前的海上服务资历不能作为申请培训考试和发证的海上服务资历,海上服务资历自发生事故后重新开始计算。

第三十条 船员在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中的信息数据经过信息采集确认的,在申请培训合格证书时可免于提交系统中已有数据的相关书面材料。

 

第六章 承认签证

 

第三十一条  持有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其他缔约国签发的与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相对应的其他缔约国培训合格证书的船长、高级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服务的,应当取得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其他缔约国培训合格证书承认签证。

第三十二条  申请承认签证的,应当向具有培训合格证签发权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属缔约国签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原件;

(二)表明申请者符合STCW公约和所属缔约国有关船员管理规定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者的海船船员身份证件。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按照经修正的STCW公约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条件等内容,对申请承认签证船员所属缔约国的有关船员管理制度、质量标准控制和适任条件标准等要素进行综合评价。

对评价表明该缔约国的有关要素不低于经修正的STCW公约及本办法相关要求,且申请人按照第三十一条提供的材料真实、全面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相应的承认签证。

第三十四条  承认签证的有效期不超过被承认的其他缔约国培训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且最长不超过5年。当被承认的其他缔约国培训合格证书失效时,相应的承认签证自动失效。

 

第七章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保证被指派任职的船员满足下列要求:

(一)持有适当、有效的培训合格证书,熟悉自身岗位职责;

(二)熟悉船舶的布置、装置、设备、工作程序、特性和局限性等相关情况;

(三)具有良好工作语言运用及沟通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和执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能时,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船员培训制度,按照以下要求加强对本公司、机构船员的培训:

(一)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制定并执行有关培训、见习等方面的培训计划,并在培训、见习记录簿内如实填写或者记载;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应当由本公司、机构负责的其他各类船员培训有效实施。

第三十七条 航运公司应对除旅客外的在船上服务的所有人员,在上船任职之前,开展安全熟悉培训、保安熟悉培训(培训大纲见附录4),并在船上留存培训记录。

第三十八条 航运公司应对除旅客外的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服务的所有人员,在上船任职之前,开展客船应急熟悉培训(培训大纲见附录5),并在船上留存培训记录。

第三十九条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对船员录用、培训、资历、健康状况以及有关船员考试、证书持有情况等信息进行连续有效的记录和管理,并确保可以供随时查询。

 

   附则

 

四十  在本办法中,以下用语的含义为

(一)“特类型船舶”系指STCW公约第V章规定所适用的船舶,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滚装客船、高速船、大型船舶、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极地水域船舶等有特殊培训要求的船舶。

)“油船”系指建造并且用于载运散装石油和石油产品的船舶;

)“化学品船”系指建造或改建成并且用于散装载运《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7章所列的任何液体产品的船舶;

)“液化气体船”系指建造或改建成并且用于散装载运《国际气体船舶规则》 19章所列的任何液化气体或其他产品的船舶;

)“客船”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限定的船舶;

滚装客船”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定义的设有滚装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客船


高速船系指最大航速(m/s)等于或大于下列值的船:

不包括在非排水状态下船体由地效应产生的气动升力完全支承在水面以上的船舶

全垫升气垫船ACV)系指借助柔性围裙保持气垫,并借助气垫支承其全部重量的一种气垫船

水面效应船SES)系指借助浸在水中的永久性硬结构完全或部分地保持气垫的一种气垫船,如双体气垫船、侧壁气垫船

水翼船系指排水状态航行时能被水翼产生的水动升力支承在水面以上的船

十一)“大型船舶”系指80000载重吨或船舶总长250米及以上的船舶

(十二)“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系指适用于《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动力船舶国际安全规则》IGF规则)的船舶;

(十三)“极地水域”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XIV/1.2XIV/1.4条定义的北极水域和南极区域。

本办法中所涉及其他用语的含义,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应解释定义。

第四十一条  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另行发布。

第四十二条  培训合格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四十三  本办法自20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颁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170号)和《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海船员字〔2001365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 承办单位:船员培训中心

地址: 浙江省舟山市临城新区海天大道268号社会服务大楼 报名电话:0580-255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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