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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船员[2007]369号,关于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04-11 点击数:

关于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船员[2007]369号

各直属海事局:

为提高非自航船舶船员技术素质,加强船舶安全、施工管理,更好地发挥效能,保障水上施工人员和装备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我局对原发证办法作了修改,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有原发证机关签发的各类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换发相同职务的适任证书。在最近五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证书所载职务的任职资历者,可申请换发较高一级职务的适任证书,但换发证书最高为大副、大管轮职务。换证日期截止2008年12月31日。

二、参加2003、2004年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适任考试且本办法规定的考试科目已通过者,可在满足其他发证条件后申请发证。未通过全部考试科目者,原成绩继续有效,可参加相应科目的统考补考。

三、关于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驾长、副驾长适任证书者换发非自航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事宜。

(一)持有驾长适任证书者,在相应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驳船除外)任驾长职务不少于18个月,可申请参加船长资格考试和公司组织的专业技能考试,考试通过后可申请换发相应等级的船长适任证书;任驾长职务不足18个月者可直接申请换发相应等级的大副适任证书。

(二)持有副驾长适任证书者,在相应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驳船除外)任副驾长职务不少于24个月,可申请换发相应等级的大副适任证书;任职资历少于24个月但不少于12个月者,可直接申请换发相应等级的二副适任证书;任职资历不足12个月者,可直接申请换发相应等级的三副适任证书。

(三)持驾长、副驾长适任证书在驳船上任职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驾长适任证书。

四、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资格考试和发证的收费标准,按照现行船员考试和发证的标准执行。

五、经主管机关许可的开展船员培训的机构拟开展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考前适任培训的,应报主管机关批准。

六、中央管理的企业统一组织所属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的专业技能培训、考试和《专业技能考试合格证明》的发放工作。

七、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可以在内河非自航船舶上担任相应的职务。

八、为保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方便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本办法设立过渡期,过渡期自颁布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间相关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考试和发证工作规定如下:

(一)申请适任证书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已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5周岁,女性未满60周岁;

2、符合主管机关要求的船员体检标准;

3、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4、持有《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合格证》。

过渡期间申请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者,可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学历限制;未取得《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合格证》和《船员服务簿》的船员可先行考试,在过渡期内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并取得《船员服务簿》后再行申请适任证书。

(二)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申请《船员服务簿》的条件:

1、年龄已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5周岁,女性未满60周岁;

2、符合主管机关要求的船员体检标准;

3、持有《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合格证》。

(三)船员所在公司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任职资历证明并经审核确认后,可将近5年的服务资历在《船员服务簿》的签注页中记载。

(四)原发证机关认可的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培训机构可继续承担考前培训任务。过渡期结束后,上述培训机构应满足主管机关关于师资、设备和场地的要求并报主管机关批准。

(五)已在海上非自航船舶担任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但未持有职务适任证书者,通过公司组织的专业技能考试并提供公司出具的任职文件,在过渡期间经培训可申考相应职务的适任证书。考试科目按照本办法附件一执行。

申请船长、轮机长资格考试的船员其船长、轮机长的任职资历应不少于36个月,申请大副、大管轮资格考试的船员其大副、大管轮的任职资历应不少于24个月,申请二副、二管轮资格考试的船员其二副、二管轮的任职资历应不少于12个月,申请三副、三管轮资格考试的船员其三副、三管轮的任职资历应不少于12个月。

附件:海船员[2007]3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管理办法》.doc

主办单位: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 承办单位:船员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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