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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船员〔2020〕2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0-10-31 点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船员〔2020282


正文下载: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海船员〔2020〕282号)

      2、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规则)宣贯会(部海事局)


【法规解读-官方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解析

【导语】

202076,交通运输部以11号令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简称“20规则”),自2020111日起实施。标志着201112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2013年、2017年修改决定同时废止。

2020103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印发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称《办法》)。


优化船员晋升职务资历要求


【主要修订】

1考试和船上见习顺序

2适任证书等级

3职务晋升资历

4适任证书再有效条件

5其他变化

【“20规则”亮点

本次颁布的《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教育培训质量良好的航海院校可以根据“20规则”附件表注4(2)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申请允许其航海类本科教育学生参加二副、二管轮适任考试。”

“教育培训质量良好的航海院校可以根据“20规则”附件表注5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申请认可其组织的二副或三副、二管轮或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的部分或全部理论考试科目成绩。其中对于认可全部理论考试成绩的学生需要在完成船上见习后,方可参加适任评估。”

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航海院校名单及其被认可成绩的理论考试科目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另行公布。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不定期对上述航海院校组织的考试进行监督检查,对考试组织管理不严、考场纪律松懈、因培养的船员素质技能低下导致岗位上屡发责任事故的院校,不再允许其航海类本科教育学生参加二副、二管轮适任考试,不予承认其组织的理论考试成绩。


【法规解读-民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20规则)将于111日生效,生效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国家海事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海船员〔2020282号),为规则实施提供细则性说明。下面简单归纳几点“20规则实施办法”的新要求或者说注意事项。

1、对客船消限的新要求

主要是为了适应客船“三级发证”的变化(T06-1T06-2T06-3),根据适用范围不同各自对应。

2、“仅适用于非运输船”的相关要求

其一,见习三副、二副完成除货物运输内容外其他船上见习的可以申请“仅适用于非运输船”的三副、二副适任证书;持有“仅适用于非运输船”适任证书的三副、二副完成不少于3个月货物运输内容船上见习可以申请取消“仅适用于非运输船”的限制。

其二,111日后,非运输船上的服务资历,不能作为晋升货物运输船上大副、船长的服务资历。

其三,持有“仅适用于非运输船”船长和大副申请“消限”,应通过“船舶结构与货运”科目理论考试和“货物积载与系固”项目评估,并完成不少于3个月货物运输内容船上见习。

3、船员专业外语考试的要求

2019年开始,多个文件都涉及“船员服务簿签发”许可事项,数月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也废止了,所以,当年配套的《关于印发<国际航行船舶船员专业英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8529号),在本办法中也相应地废止了,但考虑到非值班船员适任证书的问题,本办法将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大纲重新公布,内容方面没太大变化,福利是持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的,可视为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各位高学历海乘,省钱省时间了……

4、两个申请表的修改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改动较小,主要是合格证的内容,毕竟去年《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改了。

2)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

细化了,比如申考类型,初考和补考、准考证号都按照理论和评估进行细化;申考种类多了公务船、小型船等。

多写一句吧,关于这些申请表,办法说“船员管理系统中已有其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相应纸质材料”。“免于提交”不等于不要,培训机构和公司的船员档案,还是要考虑完善的。

5、被吊销证书的重新申请问题

明确了“职务降低一级”这一要求的下限,即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为高级船员最低职务,可直接申请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为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普通船员的最低职务, 可直接申请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考试和发证。

6、对在校生的影响

1)毕业五年的问题

毕业后5年内可申请初考的规定没有变化,但是原来的5年后需要12月海上服务资历的要求,描述变了:“在校期间已申请的初次适任考试及相关补考未全部通过或成绩失效,以及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5年内未申请初次适任考试的,在具有不少于12个月相应的支持级海上服务资历后,可凭毕业证书向任何具有相应考试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初次适任考试的相关要求申请适任考试。该适任考试未通过或成绩失效的,再次申请适任考试需重新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这两句话很是耐人寻味了……

2)见习与评估

航海类学生在理论考试全部通过后进行船上见习的,评估补考期限按照其船上见习所占用时间相应顺延。算是一点点福利了……

3)“大证”考过后对水手、机工和电子技工考试的优惠

细化并明确了三副与值班水手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对应关系、三管轮与值班机工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对应关系、电子电气员与电子技工的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对应关系。

4)航海院校的分级管理

具体细化了分级的要求:

教育培训质量良好的航海院校可以申请允许其航海类本科教育学生参加二副、二管轮适任考试。

教育培训质量良好的航海院校可以申请认可其组织的二副或三副、二管轮或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的部分或全部理论考试科目成绩。其中对于认可全部理论考试成绩的学生需要在完成船上见习后,方可参加适任评估。

7、申请承认签证

细化了具体操作的要求。

8、海上服务资历的说明

1)“20规则”对海上服务资历如无其他规定,均为申请者需具有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相应职务的海上服务资历。

2)船员服兵役期间的时间不计入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发证要求的时间限制。

3)同时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海上公务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在相应航区、相应吨位或功率的海上公务船上的服务资历,可视为相应航区、相应吨位或功率的非运输船海上服务资历。

其他几条未发生变化的就不重复了。

9、小型海船和海上公务船船员

明确了这两类与换发20规则适任证书(也就是所谓的晋升“大船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明确了补差的大纲。

10、考试和评估科目的变化

部分考试和评估科目变化,并且要注意,表格中的“★”和“☆”代表的含义变了……需略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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